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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种植业增加地膜残留量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1-2种;禽畜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COD、铜、锌等。

  三、普查机构职责和部门分工

  (一)基本原则

  全国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机构职责

  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普查的宣传、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负责拟订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组织普查培训、开展监测和验收、筹备相关会议、汇总和分析污染源普查数据,并按规定发布普查相关信息。

  (三)部门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普查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安排专人协调具体工作;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指导和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积极参与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各部门分工如下: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及新闻发布会相关工作。

  经贸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

  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开采放射性资源或开采伴生放射性资源的矿山基本情况。

  市政部门提供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名单,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普查,参与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调查。

  信息产业部门配合做好通信基站等电磁辐射的普查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协调海洋渔业和环保部门完成农业源普查工作。

  卫生部门提供本系统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资料,配合做好医疗污染源普查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广电部门配合做好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的污染普查工作。

  统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信息,协助培训普查员,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审核、统计与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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