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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制定《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启动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通过制定《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明确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的机构、条件、程序以及保护措施等,以尽快形成我市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争创地区著名商标,实施商标战略层级化发展的工作格局。
  四、建立商标品牌培育发展激励机制。对我市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专项奖励;对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形式成功注册地理标志的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时获得上述两项以上奖励的按最高级别予以奖励,不累计奖励。
  五、鼓励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培育核心竞争力。积极支持驰名、著名商标企业设立技术研发中心或者与科研单位建立联盟体系,对利用新技术成功开发出新产品并形成生产能力的驰名、著名商标企业要优先给予奖励;在政府的科技扶持计划中,优先对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驰名、著名商标企业使用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
  六、支持驰名、著名商标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对驰名、著名商标企业所需的进出口配额,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予以安排;对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申请广交会、中博会及其他国内外交易会摊位,优先予以安排并给予适当的摊位费补贴;对在目标市场投放广告、设立境外营销或者服务机构的企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在同等条件下,对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给予优先安排。
  七、制定出台企业投资、融资优惠政策。鼓励我市企业以商标品牌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允许企业以驰名、著名商标的商标权作为非货币出资,按不超过注册资本40%的比例予以核准登记。鼓励武汉地区金融机构为我市驰名、著名商标企业提供以商标知识产权为担保的信贷融资业务,使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的商标品牌这一无形资产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八、鼓励采购本市驰名、著名商标商品。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将我市驰名、著名商标商品纳入政府采购重点产品目录,政府采购活动中,在质量、性能、服务、价格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采购本市驰名、著名商标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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