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4 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区和市政府协调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应急救援工作市场化运作模式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6.5 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能力。
6.7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铁路、航空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8 治安维护
事发地政府和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事故灾难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公安、军队等主管部门提供协助。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组织和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9 人员防护
市、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
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的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10 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