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送审稿)的说明
一、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及过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为适应行政执法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行政立法往往赋予行政执法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超标排放废气,根据相关环保法规的规定,处罚额度为1万元至10万元。但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不合理行使,会造成行政权力扩张、行政处罚随意性大以及“同案异罚”等问题,客观上影响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廉洁性。为统一行政处罚幅度,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促进依法行政,近年来,各地陆续出台了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提出了依法、合理行政的要求,2007年《中共福州市委反腐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当前预防腐败几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榕委反腐办[2007]9号)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列入了今年反腐败工作的一项内容。中共福州市委反腐败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的分工意见》(榕委反腐办[2007]3号)明确2007年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2007年7月,法制办牵头组织市监察局、编办、效能办等单位,根据《
行政处罚法》和《
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参考吸收了外地、市的经验和作法,草拟了《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召开了多场由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参加的修改论证会。根据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我办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适用、程序和规范等制度性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二、有关条文的说明
(一)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原则
《规定》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定》第六条明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适当和必要”的原则。《规定》第十条规定了“相同处罚”的原则,上述原则旨在明确行政机关实施处罚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和法律理性的要求。接着,《规定》第十二条分四类情况对在执法活动中如何贯彻上述四项原则作了细化规定,规定了对违法情节、性质、事实和危害后果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通过这些规定,限制行政处罚权的滥用,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