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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31日)修改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21日

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条例
  (2007年10月24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加大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投入。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的筹集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分账管理,分别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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