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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6.3 物资保障
  自治区水利、交通、通信、电力、铁路等部门储备和筹集紧急抢修抢险等所需物资;民政、财政、建设、卫生、商务、经委、粮食等部门储备和筹集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紧急救助物资;军队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的物资、器材等保障。必要时,可紧急调用邻近市、县(区)救灾储备物资,整合各部门现有的救灾应急仓储设施和储备物资,并做好各部门的相互协调配合,以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4 装备保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安排必要的灾害救助工作经费,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的装备建设,配备和储备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设备和装备,专物专用,定期维护。
  6.5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6 应急技术保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等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6.7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8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涉及军队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行动的信息报道应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的规定。
  6.9 监督检查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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