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民政、建设、交通、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别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5.3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区)级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本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必要时,灾害发生地的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民政、建设、交通、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做好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上报工作。
5.4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情或险情应急期,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并与当地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建立抢险救灾的协调机制,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 资金保障
自治区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灾害救助需要,预留出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资金和其他救灾资金,并督促市、县(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将地质灾害应急防治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资金及拨款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