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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民政、建设、交通、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别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5.3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区)级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本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必要时,灾害发生地的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民政、建设、交通、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做好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上报工作。
  5.4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情或险情应急期,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并与当地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建立抢险救灾的协调机制,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 资金保障
  自治区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灾害救助需要,预留出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资金和其他救灾资金,并督促市、县(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将地质灾害应急防治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资金及拨款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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