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Ⅱ级)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启动I级、Ⅱ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必要时报请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并派出专家组赴灾区现场指导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召集各成员召开紧急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和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并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加强监测,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要求,按照部门职责立即开展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5.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启动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市级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本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可视灾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同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