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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5.4 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可以申请领购定额发票或手填式百元版发票,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对其经营额不足起征点部分的开具发票金额不征税,国税机关应在其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时征收税款。

  5.5 国税机关不得为当月经营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符合规定的定期定额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即时征收税款。

  6. 典型调查

  6.1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作为典型调查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完成相关工作流程。

  6.2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典型调查包含国税机关所做的日常典型调查和对原定期定额户定额期满后的调查。

  6.3 县级以上国税机关以典型调查所得数据作为相关核定参数设定、调整的依据。

  7. 停复业管理

  7.1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停(歇)业申请审批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主管国税机关封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封存或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7.2 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定期定额户《停(歇)业申请审批表》时,对符合7.1规定的,应在当日予以核准,并将核准信息录入优化版。

  7.3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应组织实地巡查,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定期定额户虚假停(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7.4 定期定额户停(歇)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应在恢复经营前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报《复业申请表》。主管国税机关解除对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完发票的封存。需延长停(歇)业时间的,应在停(歇)业期满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7.5 定期定额户停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停业登记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

  7.6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国税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7.7 定期定额户停业是否分月汇总申报,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8. 非正常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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