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苏国税函[2007]439号)
1.目的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2.适用范围
2.1 本规程所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是指国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2.2 本规程适用于达不到《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无证户以及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比照本规程执行。
2.3 定期定额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国税机关的检查。国税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督促、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实行查账征收。
3.定期定额的核定和调整
3.1 核定方法
3.1.1 核定定额是指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在一定经营场所、一定经营期间、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应纳税额。
3.1.2 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的期限最短不少于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具体适用期限由县级以上国税机关确定。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3.1.3 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范围、行业特点、费用等因素核定定额,采用
《管理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