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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省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省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省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 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省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开展除“四害”等活动。

  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对乘坐火车、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 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武警山西总队:负责本总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本部门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 承担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专家咨询委员会

  省卫生厅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 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 承担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情况, 设立或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 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并确定相应职责。

  2.3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业务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积极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3.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诊断、治疗; 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配合对住院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样本采集。

  2.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及病因学的确定工作,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对环境和物品进行卫生学处理, 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任务。

  2.3.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医疗机构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卫生监督。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承担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省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全省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3.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及实施相关控制措施等。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建立的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症状监测、实验室监测、国境卫生检疫监测网络等报告体系,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内容与监测机构见附件1)。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与协调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其内容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动物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认真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即将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3 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信息收集、信息核实、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制度, 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日志制度,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铁路、交通、民航、厂( 场)矿等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3.2 责任报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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