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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的请示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的请示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晋环发[2007]692号)


各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五部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的请示”的通知》(环发[2006]18号文)、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7]82号)的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将核与辐射安全工作作为国家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担负起统一监管职责。要尽快建立和健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监测机构,切实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现将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的请示的通知》和《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环保局要结合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从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社会安定和公众安全的角度,拟定监管、监测机构规模、人员配备数量和监管工作用房、车辆、仪器设备及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等投资需求,提出辐射管理内设科室和辐射监测监察专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设施设备投入的建议意见,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
  二、放射源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到环保部门后,各市没有相应的监管、监测机构。由于核与辐射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关系到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我省目前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的形势和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五部委通知中“进一步充实核安全监管力量,加大监管力度”的要求,切实加强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工作任务的增加增配相应的人员编制,确保工作人员到位,适时开展工作。各市环保局要积极向当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反映本地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好相应机构、编制的核定和调整。
  三、依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省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对本地区的辐射环境和放射源安全负责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应给本地区的环保部门在经费保障方面提供必要条件,使之有效履行职能,提高监管能力,切实做好辐射安全管理和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各市环保局要积极争取、统筹安排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经费,为该项工作的正常运转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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