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推行办事公开工作过程中,要围绕公共服务、社会建设和预防腐败三项重点,抓好“三个结合”。一是要把办事公开与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结合起来,在公共服务过程中,运用电子化、信息化手段,创新办事公开载体,向社会公开经营服务事项。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环保、电信、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行业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将产品成本、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过程等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二是要把办事公开与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改革结合起来,围绕社会建设,通过改革切实改变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自觉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用市场机制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公开透明运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需求,提高科学化、民主化管理水平,增强公共企事业自身的生机与活力。三是要把办事公开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结合起来,把办事公开作为行风评议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办事公开,强化群众监督,加强行风建设,防止公共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参与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为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四、强化监督,全面落实《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各级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各部门要对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对办事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对各区县、各部门和重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共企事业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公开产品成本、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过程等情况。要把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政府目标考核和行风评议的重要参考依据,并适时开展调研工作,总结推广公共企事业单位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服务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同时,要对不公开、假公开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和问责,抓两头,带中间,切实推动面上工作的深入发展。
国务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积极组织编制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目录,认真做好
《条例》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