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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府经济顾问的聘任、联络、接待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经济顾问对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经济顾问的拟任、联络、接待、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国内外人士、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经本人同意,可由市政府聘请为经济顾问。
  (一)关心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积极推动和促进我市经贸、文化、科技合作,愿为我市发展建言献策和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士;
  (二)在国内或国际上享有一定声誉的专家、学者,某一领域的拔尖人才;
  (三)愿在我市投资并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家;
  (四)愿帮助我市引进项目、资金,推介项目和提供融资渠道的人士;
  (五)对我市有突出贡献的人士。
  第四条 聘请市政府经济顾问的程序
  (一)市政府决定聘请的经济顾问,由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具体承办;
  (二)各县区、各部门推荐提请市政府聘请的经济顾问,应将拟聘人员的基本情况,与我市经济交往和合作情况(或合作意向),报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由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报请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审批;
  (三)市政府举行聘请仪式,在受聘人来访或市领导出访时,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向受聘人颁发聘书。
  第五条 市政府经济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聘经济顾问可查阅我市有关经济工作文件、资料,参加我市召开的有关会议;
  (二)在国内外宣传开封,推介开封;
  (三)为我市应对国内、国际重大市场变化提出对策、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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