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等部门颁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盲、聋、哑、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共六类残疾人员;
(二)烈属须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证书的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其生活的18岁以下弟妹或扶养烈士为成年人,现又必须依靠烈士生活的其他亲属;
(三)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收入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个人,并持有乡镇、街道和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是指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造成财产损失,持有乡镇、街道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证明材料。
四、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批权限
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向工作、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国税局审批减征。
五、审批要求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个人,可由就职所在单位统一办理有关减征个人所得税事宜。
(二)办理减税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革命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孤老、残疾职工的有效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上述证件,及申请人的收入情况。
3、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在受灾后应及时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到现场核查,并提供有关损失的资料,已办理保险的,应提供有关保险及赔偿清单。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办理,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依法纳税或补齐有关资料。
六、对纳税人以欺骗等手段骗取减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七、具体管理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
八、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