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机构提交的应急总结报告,及时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统一部署,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承担市内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区市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电信、移动、网通等部门提供安全可靠的信息技术保障。
6.2 现场救援及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农业、商务、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粮食、畜牧食品、水利、公安等相关部门人员、专家组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护)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救援(护)、技术鉴定和现场处置设备,遇有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救援(护)、技术鉴定、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理工作。
6.3 物资经费保障
6.3.1 物资储备。
事发地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处理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的物资供应。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器具、快速检验检测仪器和试剂及应急实际工作所需的通讯设施和交通工具等。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