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预警预防。
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监督情况,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同时,接到上级有关部门、毗邻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预警通报后,实施预警。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依据、预警内容、预警范围、预警期限及要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 应急准备。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同时做好启动相应预案的准备工作。
3.3 信息报告
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3.3.1 信息报告责任单位。
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和单位,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品检验机构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
3.3.2 信息报告责任人。
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3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4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5 阶段报告。
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