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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与执行财产刑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 被告人犯有数罪,依法均应判处财产刑的,一般应当判处罚金,但刑法明确规定必须没收财产的除外;对于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时判处罚金刑的,应决定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不再执行罚金刑。

  第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犯罪分子财产刑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随案移送已经掌握的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说明,也可以对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对于应当或者可能判处财产刑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二、财产刑的具体适用

  第十一条 没收财产属于较重的财产刑,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需要附加适用没收财产刑的,可以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他主刑的,一般不宜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第十二条 法律规定主刑是有期徒刑,同时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决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如决定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主刑是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决定判处无期徒刑,应当并处没收个人部分或全部财产;如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应当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主刑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决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应当并处没收个人部分或全部财产;如决定判处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也可以并处罚金;如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应当并处罚金。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必须以违法所得作为标准并按照一定比例确定罚金数额的,如果犯罪分子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不应判处罚金。

  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犯罪分子有违法所得但难以确定具体数额的,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经营行为的获利情况综合加以认定。

  (二)犯罪分子多次从事非法经营行为,部分行为违法所得难以查清的,可以根据已经查明部分的平均获利情况,推算出未查清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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