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对自然人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一千元,对单位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一万元。
对未成年罪犯需要判处罚金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未成年罪犯的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五条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各共同犯罪人(单位)判处罚金的总额,一般不应超过
刑法规定的罚金数额的最高限额,但对单个自然人或者单位罚金的数额不得低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最低限额。法律、司法解释未规定最低限额的,不应低于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六条 对于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的犯罪,且
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的,如果
刑法对自然人犯罪规定了财产刑,对于上述人员也应当判处财产刑。
对犯罪单位以及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金总额一般不应超过
刑法规定的罚金数额的最高限额,但对单个自然人或者单位罚金的数额不得低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最低限额。法律、司法解释未规定最低限额的,不应低于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 行为时的法律和审判时法律的主刑和附加刑互有轻重时,应当以主刑较轻的法律作为最终适用的法律。如果主刑较轻的法律规定“并处”财产刑,而主刑较重的法律没有规定财产刑或者规定“可以并处”财产刑的,应当判决并处财产刑;如果主刑较重的法律没有规定财产刑,而主刑较轻的法律规定“可以并处”财产刑的,可以判处财产刑。
第八条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对于有销售金额、违法所得等犯罪数额的犯罪,一般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犯罪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没有犯罪数额的犯罪,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