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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划全市预案演练工作,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演练,演习方案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2 宣传和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搞好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工作。
  8.3 责任与奖惩
  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另行制定。
  9 附则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10 附件
 
 10.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分别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作为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 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 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 重点中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 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 全市发生极度干旱与相邻多个市(州)发生严重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 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 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 全市及相邻的多个市(州)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 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 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 全市发生严重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 洪水标准在10-50年一遇;
  2. 江河或水利工程出现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较大险情。
  3. 全市大部分地区发生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全市范围内出现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 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 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高速公路网、重要等级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暴雨、冰雹、寒潮、大风、雷电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 发生在我市境内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2. 发生在市内5.0级以上地震;
  3. 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 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 发生在我市境内4.5-4.9级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 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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