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县(市)机构
县(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县(市)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构。
2.5 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预测、预警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 信息监测与预测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本系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及时分析研究监测信息,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1小时内报市政府,市政府认为必要时向省政府报告。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标准,根据国家部门规定在有关预案中明确。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的预警信息,按规定由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Ⅲ级)、一般(Ⅳ级)的预警信息,分别由市、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期后,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同时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对一般(Ⅳ级)、较重(Ⅲ级)的预警信息,县、市政府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对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的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报请省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政府做好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省总体应急预案的准备。
4 应急处置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市)政府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流程见附件10.2。
4.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于较大(Ⅲ级)及以上,或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重大以上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市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信息后要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对一般(Ⅳ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指导事发地政府进行处置,视情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对于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告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和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必要时直接向市长报告,同时将市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对于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请省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市行政区外的,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向相关市政府办公室通报情况,同时上报省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国外、境外,需要向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和地区进行通报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省政府外办等机构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4.2 先期处置
任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政府和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处置情况随时报市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应急主管部门视情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及时传达市政府领导指示和要求,并做好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4.3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按照省政府要求,一般应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和省总体应急预案,省级有关部门预案和市、县两级预案必须同时启动;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应启动市级预案,有关县级预案必须同时启动,省级部门预案视情启动;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应启动县级应急预案,有关市级部门预案视情启动。市、县两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迅即到位,专业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