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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建立慢性病特殊门诊补偿制度。
  为了解决参合农民因患慢性病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问题,各地可结合本年度基金结余和基金使用情况,在保证基金安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和科学测算,积极推行慢性病的特殊门诊补偿制度,补偿资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七)报销范围。
  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订)》和各试点区市县增补的《用药目录》报销;检验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基本床位费等医疗费用按各试点区市县现行办法执行;不予补偿费用按川卫办发〔2005〕30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同时,地方增补的《用药目录》必须保持其政策执行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公布执行后,至少应连续执行1年,除全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一律不得随意增减项目。
  三、深入细致地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和引导工作
  各级政府和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创新宣传方式,加强政策宣传,注重典型事例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有关部门、乡镇村社干部要深入农户,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宣传到千家万户,引导广大农民树立互助共济意识,改进农民个人缴费的筹集方式,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垫资参合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现象,使农民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切实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农村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要建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实行年检和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执行四川省新型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确需使用自费药品时需征求患者或患者家属意见,并实行签字,自费药品不得超过用药总额的20%。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的原则,控制定点医疗机构收入中药品收入所占比例。要重视和加强中医药的应用,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治病的“简、便、验、廉”作用。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医药价格的监管。
  五、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力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医疗制度的衔接,明确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切实加强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要资助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的参合费用,并对其住院医疗费用过重、个人难以承担的部分,给予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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