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廉租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廉租住房用地 11万平方米;
(四)其他商品房。规划期内,新供应其他商品房用地46.65万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2006年,供应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9.9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新供应住房用地2.78万平方米(盘活存量0.55万平方米),廉租住房用地2.2万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用地9.33万平方米。用地面积合计划 24.21万平方米。
2007年,供应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7.4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新供应住房用地2.08万平方米(盘活存量0.41万平方米),廉租住房用地1.65万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用地6.99万平方米。用地面积合计划18.36万平方米。
2008年,供应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7.4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新供应住房用地2.08万平方米(盘活存量0.41万平方米),廉租住房用地1.65万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用地6.99万平方米。用地面积合计划18.36万平方米。
2009年,供应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12.37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新供应住房用地3.47万平方米(盘活存量0.69万平方米),廉租住房用地2.75万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用地11.66万平方米。用地面积合计划30.25万平方米。
2010年,供应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12.37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新供应住房用地3.47万平方米(盘活存量0.69万平方米),廉租住房用地2.75万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用地11.66万平方米。用地面积合计划30.25万平方米。
第七章 政策与策略
第二十四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一)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应当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二)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针对我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城区内普通商品建房容积率不应低于2.5。其他住房建房执行相应规划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