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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提交《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以下材料:
  1.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2.本单位情况简介(包括科研、生产及销售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场地、设备、生产规模、人员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内容)。
  3.企业上月财务会计报表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本单位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证明。
  5.本单位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
  6.本单位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7.本单位研制或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或技术的鉴定(验收、评审、登记)证书、技术标准、测试或质检报告等。
  8.本单位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复印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一式12份、其它材料一式3份统一报送到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在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一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采用省级企业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申报单位应首先委托经市科技局确认的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市科技局承担。科技评估机构根据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责任。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要求)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在具有法定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确认前,评估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
  (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法,市认定委员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定期审查,对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提出认定意见;对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确认同意推荐后,提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对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科技局对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每2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各产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培育扶持和服务监督职能。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按时、如实填报《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报表》,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经所在地的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科技局核实汇总后,由企业报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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