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工程的返退;
(二)新建、改建、扩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五)墙体材料革新的统计、宣传和技术培训;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墙体材料革新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缴纳专项基金后、工程开工前,到墙改办办理备案手续,在施工过程中接受墙改办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和建筑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墙改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返退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墙体罩面前,提前15日向墙改办提出书面返退申请。墙改办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对资料和现场核验完毕。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主体完工后,建设单位凭专项基金缴费收据、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和建筑节能检测手续到墙改办办理返退清算事宜。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领取返退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在规定区域民用建筑工程零零线以上的墙体设计中,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设计建筑总面积 1万平方米以下 (含1万平方米)的, 处以1万元罚款;
(二)设计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5 万平方米以下(含 5万平方米)的, 处以2万元罚款;
(三)设计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