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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巴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确保饮用水安全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巴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确保饮用水安全的通知
(巴府发[2007]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了加强巴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巴河上游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巴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确保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巴河流域生态环境建设、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不断推进,巴河水质恶化势头得到延缓,巴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大佛寺)水质所监测28项指标均达到国家Ⅱ类水质标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但是,巴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水质恶化的趋势未得到整体控制,特别是枣林、元潭等集镇的废水废物直接排入巴河,巴城至南江县城河道过度挖砂采石,造成巴河上游河床功能失衡,水源涵养能力降低,河水减少,水质下降,严重威胁着饮用水安全。巴城的应急和备用水源建设滞后。因此,加强巴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既是当务之急,又是战略任务,既是开展“十大惠民行动”的具体要求,又是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巴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突出抓好巴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工作重点
  (一)加强巴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一要加强生态工程建设。继续抓好巴河上游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特别要做好巴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两岸纵深各200米陆域植树造林和绿化工作,禁止对沿河两岸的荒坡、荒地开发耕种,禁止在沿河道两岸纵深各200米范围内开山采石。二要加强巴河上游河道管理。禁止在巴城至南江县城河段从事肥水养殖,控制网箱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在巴城至南江县城河段从事养殖活动和挖砂采石行为,科学合理进行河道水资源开发,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及各种旅游活动。三要加强工程性蓄水设施建设。争取在巴河上游建设大中型水库,加强农村病害塘库整治,积极鼓励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冬囤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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