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查阅各受检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六条所列内容的落实执行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由检查组在受检企业提供的在建工程一览表中,随机抽查1~2项在建工程;
(四)检查组向受检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受检企业反馈意见,宣布抽查结论,向抽查合格的企业发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意见书》,向抽查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发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整改意见书》;
(五)抽查合格的企业,应将本次抽查结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意见书》,连同粤建安函[2007]375号文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一起上报我厅,申请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六)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在接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整改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整改意见书》中指出的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整改,并将完成整改情况报送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整改报告后10日内组织复查验收,向建设厅呈交复查验收意见。省建设厅将作出安全生产条件抽查的结论意见。
检查组可根据具体情 况作适当调整复查形式(复查原则和基本内容不变)。
五、检查时间安排
抽查时间2008年1月5日至1月31日,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组长提前2天通知受检企业。
六、检查组人员组成
检查工作由省建设厅安全管理处负责组织,抽调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和部分地级市行业专家检查组。
七、其他事项
请相关市建设局(建委)在12月31日前,至少推荐的2名复查组成员(含土建和设备专业)名单、单位、专业、职业和联系电话传真至我厅安全管理处。(传真:020-83133587)
附:第二批接受抽查安全生产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名单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第二批需接受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的建筑施工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