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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通知
(鹰府办字[2006]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06]1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全社会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和谐创业的良好氛围,大力营造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生动局面。通过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进一步加强和优化创业环境,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市场的作用,营造政府鼓励、社会支持、市场调节的充满活力的创业环境,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清理的范围及重点。1、清理范围: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各县(市、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2、清理重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三、清理原则
  (一)政府制定的文件由政府法制办、发改委、中小企业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提出意见报政府审定。县级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制定的文件由县级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部门自行负责清理后报市政府,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处理原则:文件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三)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并发文予以公布。
  四、清理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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