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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单位;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三十七条 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一)攀折树枝、采摘花果、剥树皮等造成树木花草损害的;
  (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绿篱带和封闭管理的草坪的;
  (三)在树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涂抹刻写的;
  (四)在绿地内刨草皮、开荒种地、取土采石、打鸟、野炊、放养畜禽、砌炉灶、砌石灰池、搭棚屋、修车或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废渣、废土、堆放建筑材料的;
  (五)损坏雕塑、灯具、护栏、果壳箱、坐椅等园林设施的;
  (六)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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