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等船员证书适用于主机额定功率18kW以下的座机渔业船舶和柴油挂桨(机)、汽油挂机以及非机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轮机员和驾机员。
普通船员证书适用于非职务船员。
第八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职务船员年龄应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符合“内河渔业船舶职务船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要求,能够游泳50米(不限姿势和时间),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具有不少于一年的船上工作资历,非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具有不少于半年的船上工作资历。
第九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普通船员年龄应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够游泳。
第十条 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理论考试主要包括
内河避碰规则、安全管理规定、职务与法规、自救常识等,实际操作主要包括航行、倒车、机械故障排除、救生消防设备的使用等。
考试内容按照《重庆市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大纲》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应如实填写“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经渔港监督机构审查合格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对考试合格的渔业船舶船员,渔港监督机构自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船员证书。
船员证书编号格式:考试发证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简称+yccy +签发证书年份(2位)+顺序号(4位)。
第十三条 船员证书有效期5年。持证人每两年应当到渔港监督机构办理审证手续。
持证人应于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证书毁坏或者遗失的,由当事人书面申请,经渔港监督机构核实后补发证书。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被吊销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当事人不得申请考试发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重庆市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