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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办法
*注:本篇法规的“第十五条”已被《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重庆市农业系统执法人员用语规范>、<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等13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29日)废止

重庆市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办法
(渝农发〔2007〕454号 2007年7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提高渔业船舶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主机功率44.1kW以下座机、柴油挂桨(机)、汽油挂机渔业船舶及非机动渔业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渔港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区县(自治县)渔港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证书和监督检查船员任职情况等工作。
  第四条 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职务船员分为驾驶员、轮机员、驾机员。
  第五条 座机、柴油挂桨(机)、汽油挂机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备标准为驾驶员、轮机员各1人或者驾机员1人,非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备标准为驾驶员1人。
  普通船员由渔港监督机构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船员人数核定。
  第六条 船员证书分为乙等船员证书、丙等船员证书和普通船员证书。
  第七条 乙等船员证书适用于主机额定功率超过18kW不满44.1kW的座机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轮机员和驾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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