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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分类经营原则。先落实林业区划,后进行林改,处理好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2、坚持既深化林改,又尊重农民意愿原则。不搞一分了之,不分情况“一刀切”,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3、坚持以人为本,权益平等,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原则。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处理好村、组集体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4、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巩固过去改革成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

  5、坚持依靠群众,阳光操作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办事,依法确保农民群众对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处理好维护农民权益与规范运作的关系。

  三、改革范围、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

  (一)改革范围。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确权发证;

  对农户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承包山,国有、外资、民营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流转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应稳定完善;

  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达成一致意见的,一并予以改革;

  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生态公益林(含森林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内集体山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依法发放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二)主要内容。落实经营主体“四权”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1、明确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和稳定完善过去改革成果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明晰到户或其他经营实体,确立农民(或业主)的经营主体地位。

  (1)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若2/3以上群众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

  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要保持稳定,但应按原状予以区分,分别确权发证。

  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 2/3以上村民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林条件允许的,可按当时政策补划自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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