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所(站)组织的本批次鉴定是否经过批准;
(二)鉴定单位、考评员是否具备资格;
(三)提供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整齐清洁、手续完备;
(四)试卷是否由职鉴中心提供;
(五)被鉴定者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六)鉴定成绩是否真实、有效;
(七)收费和缴费是否符合规定;
(八)证书编号是否正确,证书打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九)符合规定其他的情形。
第九条 参加五级(初级)和四级(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均合格者证书核发程序:
(一)鉴定站按照有关规定上报鉴定结果;
(二)职鉴中心对鉴定结果进行初审,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
(三)职鉴中心按统一要求编号并打印证书;
(四)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证书;
(五)鉴定站将证书发放给被鉴定者本人。
职业资格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申报、鉴定和证书的核发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有重大发明、技术创新、获取专利以及攻克技术难关等的技能劳动者,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定,可获得本职业工种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或晋升为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贡献特别突出的技能人才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包头市高技能人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厅发[2007]65号)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申报职业资格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分别取得前10名、前5名和前3名的人员,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可取得本职业工种五级(初级)或晋升等级的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所从事职业设有高一级职业资格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为其申报职业资格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和上岗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和确定工资薪酬的重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