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哈伊马角(高要)陶瓷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7〕607号)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哈伊马角(高要)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肇国税发〔2007〕113号)收悉。哈伊马角(高要)有限公司是2002年6月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为50年,经营范围是生产经营各种建筑陶瓷、日用陶瓷、工艺陶瓷及高档环保型装饰建筑材料。该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400万美元,2004年11月经批准增加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是原注册资本的242.86%,且新增注册资本于2005年11月全部到位。新增注册资本用于生产各种陶瓷和高档环保建筑材料,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三类第十二条第8项。关于该公司申请享受追加投资税收优惠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省局同意对哈伊马角(高要)有限公司上述追加投资所取得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