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命名上海市示范社区商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
为贯彻商务部和市经委关于加快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本市社区商业又好又快发展,在商务部开展国家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评审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在本市开展上海市示范社区商业命名工作,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
(一)申报程序
“上海市示范社区商业”由社区商业项目经营、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申报,经有关区县经委初审并听取所在街道或乡镇的意见后予以推荐,报市经委审核。
(二)申报材料
1、上海市示范社区商业申请表(申报单位填写,区经委初审推荐)。
2、社区商业布局(图)及说明(申报单位提供)。
3、社区商业建设的工作总结或典型材料(申报单位提供,材料文字不少于2000字)。
4、反映社区商业相对部位和角度的现场照片,照片不少于10张,统一为7英寸规格的彩色相片。
5、社区商业的评价表(由申报单位随机对居民抽样填写或组织居民座谈会,评价表不少于10份)。
6、区经委推荐意见。
(三)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于2007年7月15日前,由区经委收齐汇总后报市经委。
二、评审
评审由市经委组织专家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采用书面材料形式评审和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评审标准参照商务部《社区商业全国示范社区评价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在建社区商业根据建设进度和规范,评审工作在8月15日前完成。
三、公示
市经委对经评审入围的上海市示范社区商业,将名单在市经委网站上予以公示,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公示期为15天。上海购物节期间拟选择部分社区商业项目统一组织活动。
四、命名
公示期满后,10月初,由市经委发文,公布上海市示范社区商业名单,予以宣传和表彰。
各区县经委要高度重视社区商业命名工作,积极引导和组织本地区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申报工作,认真把关、推荐,总结示范经验,发挥示范作用,推动社区商业发展,提高社区商业水平。
附件:1、上海市示范社区商业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