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工作结束进行项目成果验收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竣工决算,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
第二十六条 项目成果是指省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经评估后省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并对已使用的地勘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如有资金结余,应按原渠道退回。
对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并取得矿产资源储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根据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偿出让矿业权或者实施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合作投资的项目,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八条 由省地勘基金全额出资的项目,其矿业权出让收入先将实际勘查投入返回省地勘基金,再按合同约定补偿地勘单位一定收益后,按赣财建[2007]49号文规定分成。其中省级分成部分全部用于补充省地勘基金。
由省地勘基金合作投资的项目,其矿业权出让收入先将实际勘查投入按比例返回投资各方,其次补偿地勘单位一定收益后,再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由投资各方分享权益。其中省地勘基金的所得部分按赣财建[2007]49号文规定分成。省级分成部分全部用于补充省地勘基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组织对省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及省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基金投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项目监理制度,实施对项目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积极自觉接收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的检查及省审计部门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