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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员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指项目耗用的专用材料、专用工具和仪器、工作设备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水电费,指用于项目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交通费,指用于项目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印刷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印刷报告、资料、图件的费用。

  用地补偿费,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咨询费,指项目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技术咨询、评审发生的费用。

  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的费用等。

  租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用专用通讯网、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尚未制定开支标准的,参照项目所在地市场平均价格执行。

  (二)组织实施费是指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开展项目实地预审、室内审查、工程招标、设计审核,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成果汇交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发生的各类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按规定报经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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