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矿业权人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的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和矿业权人直接申报的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并将项目审核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省地勘基金项目,由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主要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公示结果,编制省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向国土资源厅批复预算。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省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编制、下达省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按进度拨付项目经费。
省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根据省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设计并报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定期向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由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验收。
省地勘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地质勘查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矿业企业在境外开展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的补助。
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照赣财建[2005]234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省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省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
(一)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