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批省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省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和勘查成果处置。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省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立项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办理有关探矿权的设置、管理和处置事宜;
(三)组织编报省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具体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组织编制省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规范办理资金支付。组织汇总编报省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六)监督检查省地勘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指导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办理成果验收及地质成果资料汇交。
(七)研究实施全省的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
第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管理中央地勘基金项目,负责中央地勘基金项目的初审和矿业权的核查、协调,协助中央地勘基金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项目成果验收。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省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
第十二条 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省地勘基金分别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尚未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省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
已设置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省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
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省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后再约定合作。
第十三条 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省现有地质工作成果,论证提出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建立“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库”,并按照“突出重点、择优安排、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的原则,提出省地勘基金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