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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适用于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条 省地勘基金来源包括: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含从省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二)省地勘基金项目成果依法处置后的收益所得;

  (三)其他资金。

  第四条 省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

  省地勘基金投资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阶段,对于省政府确定的重要矿种和矿区可控制到详查或勘探。

  第五条 省地勘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省内重要矿产和重要成矿区带的矿产资源调查、勘查;

  (二)省内重要矿产资源储备和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

  (三)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补助;

  (四)配套中央确定的项目;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对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对省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矿业权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委托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省地勘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第八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定省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省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三)审核并办理资金拨付,对省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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