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财建[2007]260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管理局):
为了提高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发展矿业经济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2号)精神,省财政设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为加强省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附件: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发展矿业经济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2号)精神,省财政设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省地勘基金)。为加强省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地质勘查工作的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地勘基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着重用于本省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专项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股权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