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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要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户型比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按不超过建设成本的3%、管理费用不超过建设成本的1%确定。

  (三)强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住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购买经济住房未住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如需退、换,须经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办理退、换手续。收回后的经济适用住房则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退、换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市区、县城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军事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一律停止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产权关系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购买后用作廉租住房。单位集资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征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建房、联建房。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住房保障的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根据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给予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应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按低限标准收取,建设项目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由政府负担。社会各界向政府的捐赠,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有品位的原则,优化规划设计方案,提高设计水平;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对建设的管理工作,严把工程质量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按照容积率、绿化率等建设指标搞好规划设计,完善配套道路、休闲场所、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安逸、舒适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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