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力度。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和完善市场信用体系,打击商业欺诈,营造“诚信兴商”经营环境。
二、为加快市场建设提供优惠政策和良好环境
(一)加强政策扶持,促进市场发展。
1.对符合《开封市市场发展总体规划》要求,经政府批准的各类市场的建设,免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经营性、服务性收费要按规定下限标准的30%收取。
2.对进入市场从事合法经营的外地业户,其子女可就近入托、入学,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二)切实解决市场建设用地问题。市场建设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中,要规划市场建设用地,已经规划的市场建设用地,不得随意占用或变更用途。
(三)市场建设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各级各类市场建设土地出让金的政府收益部分,作为政府市场建设基金,用于支持市场发展中心改造、完善市场公共设施及建设、发展市场。鼓励市场建设走产业化发展的路子。
(四)由于历史原因,工商部门移交的市场无土地、房产等手续的,国土、城建等有关部门要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彻底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办市场脱钩工作的通知》(豫政〔2001〕59号)精神,补办土地证、房产证等有关证件,并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
(五)发展改革、税务、工商、质监、公安、卫生等职能部门要积极扶持新建各类市场,严格审定市场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向市场经营户公开。对新建(改建)各类市场,要确定一定时间的培育期,各有关部门在培育期内对各项规费的收取要参照借鉴外地市采取的优惠政策给予扶持,具体优惠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场建设和管理联席办公会议确定。
(六)为规范收费行为,杜绝多头收费,维护市场开办者和经营户的利益,市场内各种规费按职能部门核定的标准实行统一收费协调制度,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巧立名目进入市场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否则,市场开办者和经营户可以向市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举报和投诉,一经查实,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三、切实加强对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