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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展消防中介组织
  (二十)建立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动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社会的火灾风险管理水平。要以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为重点,按照单位自愿的原则,充分运用费率杠杆,实行差别费率动态管理,积极引导有关单位和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促进单位和场所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十一)合理发展社会消防服务组织。要发展消防中介组织,创建消防管理人才市场,为企业自主选择消防管理人员提供人才库。要鼓励社会开办消防技术性服务机构,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消防工程检测、消防工程监理、消防安全评价、火灾损失核定、消防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满足社会对消防技术的需求。
  八、加大消防经费投入,推进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
  (二十二)严格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制度。要进一步调整经费供给保障机制,在将各级公安消防部队业务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同时,结合本县区经济和财政保障能力,明确消防业务经费供给标准,逐步提高消防业务费保障水平。支队级单位消防业务费基本支出开支标准,按不低于每人35000元/年,各县大队消防业务经费不低于每人25000元/年,鼓楼区、顺河区、禹王台区、龙亭区大队消防业务经费不低于每人20000元/年,金明区、开发区大队消防业务经费每月不低于10000元。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消防文职雇员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并享受同等条件下的各项社会统筹。消防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消防建设。
  (二十三)努力增加消防装备和消防队(站)建设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装备、消防队(站)、消防训练基地建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消防装备和设施建设投入。城市维护费用于消防设施维护和消防装备建设的经费按照不低于6-8%的比例,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抢险救援车、举高类消防车2006年分别达到国家标准的50%、70%,2007年分别达到国家标准的70%、80%,2008年全部达到国家标准。2006年,杞县、尉氏县、兰考县要分别购置一台消防车,公安消防部队超期服役的消防车要全部调整更新。2008年以前,公安消防部队所有消防装备要达到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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