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
(九)认真做好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认真组织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对于没有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审查和报批。城市建设近期规划及详细规划不符合消防专项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实施。2006年,各县城关镇要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并纳入县城总体规划。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经费由当地财政专项解决。
(十)切实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消防规划,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要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建设部门保障消防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改造,同步建设。2006年要建成鼓楼消防站;2007年要建成开发区消防站,市区及各县的市政消火栓全部达到国家标准;2008年前要建成汴西新区消防站。各县城区原则上夜间不应停水,如确有困难的,要建立联动机制,确保消防用水。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其费用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列支。消防部门应在火警后3日内,将失火地点、时间、用水量报送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四、建立完善“以公安消防队伍为骨干、合同制消防队伍为补充、专职和义务消防队伍为基础”的消防力量体系
(十一)加强和改进公安消防部队执勤训练工作。公安消防部队要按照勤务实战化的要求,加快推进灭火救援勤务改革,加强执勤备战,提高快速反应和实战能力。要深化灭火救援指挥体系改革,建立全勤灭火救援指挥部和以信息数据库为支撑的数字化指挥平台,提高灭火救援指挥水平。要改革创新训练工作,提高部队在各种复杂危险情况下的灭火救援能力。
(十二)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的应急抢险救援骨干作用。各级公安消防部队除保证完成火灾扑救工作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地震及次生灾害、建筑倒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三)积极加强和整合专职消防队伍。按照消防法规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必须组建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对现有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根据消防站布局和辖区企事业单位消防队建设状况,按照“重组资源、拓展职能、巩固提高”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牵头,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分步分类进行整合,切实提高其战斗力。整合后的企事业单位消防队纳入社会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由公安消防部门统一调度和指挥,在完成本单位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的同时,参与社会灭火救援。
(十四)积极拓展保安和巡防队伍的消防职能。明确保安队伍和巡防队伍的消防服务职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规范服务方式、程序,提高服务质量。2006年,所有保安公司要建立一套向社会提供消防服务的工作机制,把消防技能作为保安人员服务技能培训的必修课程。从今年开始,全市所有巡防队伍要开展消防巡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