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整治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五)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条件。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消防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公安消防部门撤销消防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关批准文件。要依法加强消防产品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六)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立案,提出整改措施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将其纳入督办事项,通报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督促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确定、督办并消除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10日内作出决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停产停业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公安、消防、工商、文化、卫生、建设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确保重大火灾隐患在当年内全部整改销案。
(七)切实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坚决依法监督整改,决不能徇私枉法。要将警力部署在火灾多发场所、多发时段,严防恶性火灾事故发生。对宾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社会公众活动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危及公众安全,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强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把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考核内容,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所长和责任区民警责任制,推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能,加强对辖区住宅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上级授权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指导,监督列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