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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加工园区(点)质量安全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

  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7.2 过程控制
  企业应根据食品质量安全卫生要求确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质量控制点,严格控制各关键工序;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严格按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食品污染、损坏或变质。
  7.3 标签标识
  食品标签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食品标签标准和相关产品标准中的要求。
  7.4 净含量
  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7.5 贮运要求
  运输过程中应有效地防止食品污染、损坏或变质。食品运输用的车辆、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有冷藏(冻)运输要求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冷藏(冻)运输车辆及工具。

8、产品检验

  8.1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和生产环节检验工作,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以合格食品出厂。
  8.2 企业应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实验室,检验设备应能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日常质量安全卫生检验,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并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8.3 有相关的检验方法标准;企业的检测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9、管理要求

  食品加工园区(点)可对产品检验、文件管理等实行统一管理,以减少生产成本,实现资源共享,并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卫生。
  9.1 联合组建检验机构,设立一个实验室,检验机构应能独立行使权力,对产品质量有否决权。
  9.2 统一设置专职的质量安全卫生管理员,负责检查督促各点执行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卫生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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