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厂区应当清洁、平整、无积水;厂区的道路应用水泥、沥青或砖石等硬质材料铺成。
4.4 给排水
生产用水符合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源充足;污水排放应符合环保的有关规定。
4.5 污物
厂区内垃圾应密闭式存放,并远离生产区,排污沟渠也应为密闭式,厂区内不得散发出异味, 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
4.6 食品加工场所的设置
食品加工场所的设置应按所加工食品的不同要求分别设置原料处理、生产加工、原料与成品贮存等场所。
4.7 建筑装修
4.7.1 生产厂房的高度应能满足工艺、卫生要求,以及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的需要;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不包括设备占位)不能少于1.50m2,高度不低于3m;地面、墙壁、屋顶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霉的材料铺砌,应有适当坡度,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或设排水沟,以保证不积水;墙壁一般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并用白瓷砖或其他防腐蚀材料装修高度不低于 l.50m的墙裙;房顶应无灰尘;门、窗、天窗要严密不变形,防止虫害进出入。
4.7.2 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应满足不同食品的生产加工要求,食品加工场所仓库应当通风良好,必要时采用机械通风;车间或工作地面的采光或照明应适合生产需要;工作台、敞开式生产线及裸露食品与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有防护装置。
4.7.3 企业的库房应当整洁,地面平滑无裂缝,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 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保存良好,应离地、离墙存放,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入库;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4.8 卫生设施
洗手设施应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其开关应采用非手动式;企业应为食品从业人员配备更衣场地或设施;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坑式厕所应距生产区25米以外,厕所数量和便池坑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人员情况适当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