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加工园区(点)质量安全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为加强对本市食品加工园区(点)的质量安全卫生管理,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探索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监管新机制,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加工园区(点)质量安全卫生管理规范》,现印给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上海市食品加工园区(点)质量安全卫生管理规范
1、目的
为加强对食品加工园区(点)的质量安全卫生管理,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探索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监管新机制,根据《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和《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制订本规范。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加工园区(点), 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点。
食品加工园区(点)的举办者(以下简称举办者)是指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并对食品加工园区(点)内生产加工经营者进行管理的主体。
本要求所称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以下简称加工者)是指进入食品加工园区(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行为的经营者。
3、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食品加工园区(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场所、生产资源、采购控制、过程管理、产品检验的基本要求及管理准则,食品加工园区(点)设置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工商等部门的相关规范和要求。
4、生产场所
4.1 选址
生产地址要选择地势干燥、交通方便、有充足的水源的地区;厂区不应设于受污染河流的周围,厂区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应有防护地带,其距离根据各类食品厂的特点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规范。
4.2 布局
按生产加工食品种类分区设置布局,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活区、生产区应当相互隔离,生产区应在生活区的下风向;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并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生原料与熟食品均应杜绝交叉污染;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4.3 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