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
(二)组织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三)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四)委托经认可的保安组织或自行对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港口保安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六)受交通部委托,对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
(七)受广东省交通厅委托,对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上一年度的保安工作进行核验;
(八)在3级保安状态下,监督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执行交通部发出的保安指令;
(九)监督检查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按照规定征收和使用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经认可的保安组织为其经营、管理的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二)为港口设施保安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在3级保安状态下,实施交通部发出的保安指令,并接受市交通局的监督;
(四)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五)进行港口设施保安演练,参加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六)按照规定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专项用于港口保安事务。
第二章 保安等级
第六条 港口设施保安等级由交通部确定和发布。
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根据保安等级的变化,按照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交通部的指令及时调整保安措施。
第七条 收到交通部变更港口设施保安等级的指令后,市交通局和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并报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八条 计划入港或者在港的船舶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时,港口设施保安员应当与船舶保安员或公司保安员协商,对有关情况做出评估,确定适当的保安措施,签署《保安声明》;计划入港或者在港的船舶保安等级不得低于该港口设施保安等级。